开云体育全站地址:关于《宿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7 12:31:21 来源:开云体育全站官网首页 作者:开云体育全站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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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照明管理,提升城市照明管理上的水准,市城管局在充分借鉴先进城市照明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宿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3月10日起,我局先后在城管网、网上宿迁公开发布了《宿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于2022年4月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截止4月20日,共收到11个部门和9个县区的意见反馈,现将征求到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1、第十五条 建议县区域内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等城市照明施工图应交由各县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本条未被采纳。理由:该条已经删除。

  2、第十六条(二) 建议县区域内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等城市照明若变更设计文件应报各县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备案。本条未被采纳。理由:该条已经删除。

  3、第二十条(四) 建议县区域内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等城市照明工程由各县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本条未被采纳。理由:本条意见与原文不相符。

  4、第二十一条 建议县区域内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等城市照明工程完工后,由各县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本条未被采纳。理由:本条意见与原文不相符。

  1、第五条 建议在“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中添加“绿色低碳”这一原则。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2、第十六条(四) 建议新建路灯亮化光源使用LED路灯模组光源,常规使用的寿命不低于5年,且5年内不得因光衰导致光照度不满足有关标准,路灯光源色温3000K-3500K。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3、第十六条(六) 建议控制柜、变压器的安装,应注意安全防护,地面防控柜、变压器应配置围栏、警示标志及避开低洼地段等,控制柜应设置线路中端,保证线路负载平衡。控制管理系统采用路灯集中监控系统中端,每基路灯安装单灯控制设备,接入照明主管部门“智慧照明管理系统”。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4、第十六条(七) 建议电缆的敷设,使用铜芯五芯电缆,预留一根线路供其他用电使用,敷设深度不低于0.7米,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路段时应敷设在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中,杆内电缆接头采用防水端子连接。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1、第十三条 建议删除或调整“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建筑设计企业逐步改造”。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3、第二十九条 建议增加“应避免在道路行道树等园林绿化植物上设置灯带等景观照明设施,确需设置时,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活动及氛围营造结束后,相关的单位应当在5日内拆除、清理,恢复原状。”本条未被采纳。理由:有关要求应在绿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体现。

  4、第三十条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工程多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议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否则政府投资工程财政经费无法支出。本条未被采纳。理由:照明管理办法无权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1、第二十五条 建议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预算,统一支付,实行专款专用”改为“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2、第三十一条 “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联的费用”改为“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联的费用”。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建议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不含文物建筑。本条未被采纳。理由:可以在后期的实施建议中明确具体规定,不适宜在办法中体现。

  1、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段“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和城市总体设计”调整为“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第三段“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设计)”调整为“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2、建议将“第十四条”调整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照明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重要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扩建规划方案时,应当要求提供夜景亮化示意图,相关城市照明方案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本条未被采纳。理由:本条已经删除。

  1、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亮化工程标后监督检查与执法,对检查中发现或建筑设计企业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本条未被采纳。理由:可以在后期的实施建议中明确具体规定,不适宜在办法中体现。

  2、建筑设计企业发现施工和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不一致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缴违约款。本条未被采纳。理由:属于合同细节,不适宜在办法中体现。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公路,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但未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建议在第十三条的“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逐步改造”后补充:

  “现有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公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设施的,以及在现有非城市化管理地区公路补充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属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研究具体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后,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等要求实施”。本条未采纳。理由: 可以在后期的实施建议中明确具体规定,不适宜在办法中体现。

  建议: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3号】2015年3月3日)文件要求,“涉及监控及信号设施用电的,本着就近方便原则,一律从路灯取电,城管部门要给予支持。”针对以上内容,建议在办法中予以明确。本条未采纳。理由:取电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报批。

  第三章第十六条(四)中:新建路灯亮化光源应使用LED路灯光源,建议增加使用可调节的LED路灯光源,正常情况下使用柔和灯光,特殊情况时方可使用强烈或刺眼灯光,防止造成光污染。本条未采纳。理由:现使用的LED路灯光源已具有可调光功能。

  征集公告:关于开展《宿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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